中国好声音之争:唐德公司起诉灿星索赔5.1亿
灿星版“中国好声音”刚开录(6月20日)不到四天就一波三折。
先是开录当天就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责令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方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名称,局面对灿星不利;紧接着时隔不到48小时,在6月22日当天又被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驳回Talpa(中国好声音节目原模式版权拥有方)对其拥有“中国好声音”五个中文字节目名称的宣告要求,同时驳回Talpa对临时禁制星空传媒和梦响强音(以及通过其临时禁制灿星制作和浙江卫视)使用“中国好声音”五个中文字节目名称(以及制作新节目)的救济请求,灿星又扳回一局。
紧接着,6月23日,唐德影视(2016~2019年中国好声音模式版权购买方)直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中国好声音”名称之争堪比一场“宫斗剧”。
唐德的“反击”
6月23日晚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微博称,已经受理唐德公司诉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6年6月23日,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唐德公司”)正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起诉状,以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世纪丽亮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或播出时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或“好声音”的节目名称和相关商标标识,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1亿元。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受理。
“The Voice of…”节目是荷兰Talpa公司独创开发的以歌唱比赛为内容的真人选秀节目。在Talpa公司的授权下,第1~4季“中国好声音”由灿星公司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制作播出。据Talpa公司的授权,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唐德公司取得独占且唯一的授权在中国大陆使用、分销、市场推广、投放广告、宣传及以其他形式的开发“中国好声音”节目的相关知识产权。
2016年6月7日,唐德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诉前保全申请。2016年6月20日21点20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灿星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中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节目名称。
2016年6月23日,唐德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唐德公司诉称,随着第1~4季“中国好声音”的热播,“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应该作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予以保护,Talpa公司于2011年3月18日注册的G1098388号商标、2012年4月26日注册的G1089326号商标,应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根据Talpa公司授权,唐德公司拥有第5~8季《中国好声音》节目相关知识产权,并有独立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为此,唐德公司认为,其拥有诉讼原告的权利基础。
同时,唐德公司诉称,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宣传、推广和制作第5季《中国好声音》(后改名为“《2016年中国好声音》”及“《2016好声音》”)节目。灿星公司还在微信公众号上以“中国好声音”宣传和推广,并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侵权标识;世纪丽亮公司进行了上述节目的推广,并负责组织了全国校园海选。
唐德公司认为,直到起诉之日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的侵权行为仍在持续。为此,唐德公司请求法院判决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或播出时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或“好声音”的节目名称,停止使用包括但不限于G1098388号、G1089326号商标标识或相似商标标识,在媒体上公开道歉,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1亿元。
灿星“进退维谷”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唐德影视起诉前一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驳回Talpa(中国好声音节目原模式版权拥有方)对其拥有“中国好声音”五个中文字节目名称的宣告要求,同时驳回Talpa对临时禁制星空传媒和梦响强音(以及通过其临时禁制灿星制作和浙江卫视)使用“中国好声音”五个中文字节目名称(以及制作新节目)的救济请求。
那么香港仲裁中心的仲裁结果会对唐德的诉讼产生影响么?
娱乐法律师王勇庆曾表示,唐德起诉灿星的原因:唐德之所以可以起诉灿星,是因为获得了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由Talpa转让的,现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驳回了其申请的临时禁制诉求,间接说明Talpa不完全享有“中国好声音”五个中文字的商标权。也就是说唐德也不能完全享有“中国好声音”的所有权利。如果将来唐德影视制作名称为“中国好声音”的电视娱乐节目,可能侵犯灿星公司的商标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局面存在逆转可能。
然而,目前来看,短时间内,上述仲裁要发挥作用还有点困难。国浩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影视传媒法务部主任赵峥向第一财经表示:“目前来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裁定依旧有效。”
也就是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禁止灿星使用“中国好声音”依旧有效,但有效期为三十天。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前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该解除保全。那么这三十天内唐德影视必须发起诉讼,并且成功诉讼才能够阻止三十天后灿星继续使用中国好声音的名称。
“The Voice of…”的模式及所有相关权利皆由Talpa授权给唐德影视。根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裁决,Talpa本身并不能确定拥有“中国好声音”的五字中文节目名称,所以其对唐德的授权可能致使无效。灿星制作副总裁、“好声音”宣传总监陆伟表示,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把最新裁决结果,作为证据提交给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复议,请他们在新证据的基础上作出裁决。
不过,也有娱乐产业观察人士向记者表示:“灿星正在冲击上市,现在不应有诉讼在身,所以灿星方面希望能尽快解决。同时,灿星又过度依赖好声音的盈利收入,别的节目乏善可陈,唯一的金字招牌要是丢了也是致命打击,所以灿星又得积极应诉力保‘中国好声音’名称不会旁落,此刻的灿星也是进退两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