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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雏军被指曾授意公司诈骗 15.9亿资产或冻结

  香港证监会要求法院 冻结顾雏军15.9亿港元资产

  秦伟

  科龙电器前董事长顾雏军正面临香港证监会[微博]的“追杀”。

  香港证监会(下称“证监会”)向高等法院(原诉法庭)递交诉状,要求法庭颁布强制令冻结顾雏军实益拥有的价值高达约15.9亿港元的资产,以及颁令向格林柯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格林柯尔”)超过1300名少数股东作出损害赔偿。顾雏军为格林柯尔前主席及首席执行官。

  6月23日,证监会表示,除在高等法院对顾雏军展开相关法律程序,还同时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对其他高层人员展开研讯程序,包括顾雏军在内的高管被指在2000年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涉及严重夸大公司财务数据的市场失当行为。

  “上述法律程序及研讯程序是证监会进行历时七年、跨越多个司法管辖区的调查工作后,同时在原讼法庭及审裁处展开,这是证监会在这段期间内最复杂的调查工作。”证监会表示,这宗庞大的诈骗案是在顾雏军的指示下进行,因此顾应被勒令向依据虚假的财务资料而购买格林柯尔股份的小股东作出赔偿。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联系顾雏军,截至发稿时仍未收到回复,而顾雏军助理则表示,尚不知道证监会起诉一事。

  记者从高等法院获得的诉状显示,证监会在6月20日发出该诉状,在被告顾雏军收到诉状后的28日内需要向高等法院做出回应,表明已经知悉有关诉讼。

  16名代持人的隐秘资产

  2000年7月,顾雏军一手创立的格林柯尔在香港创业板上市,2005年8月1日停牌,2007年5月18日被除牌。而顾雏军本人则在2005年在内地被刑事拘留,2009年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挪用资金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2012年,顾雏军出狱。

  证监会的诉状中显示,格林柯尔于2000年1月10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作为一间控股公司并不参与实际交易业务。

  截至2005年8月1日,顾雏军仍是格林柯尔最大的股东,通过BVI注册的Greencool Capital Ltd,顾雏军持有约6.26亿股,持股比例62.59%。港交所大股东持股信息显示,在此之前的最后一笔交易是2005年6月27日,顾雏军卖出了1000万股格林柯尔股份。

  14名个人及公司投资者持有22.65%股份,这些股东名下共有15个账户,涉及5间香港券商。证监会提供的名单显示,这14名股东包括6间公司,如DLH Inc、EPS Ltd、ZINOX Ltd等,以及8名个人股东,包括崔德明、程锋、张永辉等。表面上来看,这些股份与顾雏军并无联系,但证监会指出,根据其调查,这14名股东实际均为顾雏军的代持人。

  巧合的是,这份代持人名单中的个人及公司,与持有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921.HK,下称“海信科龙”)的部分股东同名同姓。证监会的文件显示,包括上述部分代持人在内,共有16名公司及个人股东,合计持有海信科龙约1.07亿股。

  “代持人为顾雏军的利益,秘密地持有超过1亿股海信科龙的H股股份。”证监会表示,根据海信科龙此前向法庭申请的另一项临时命令,这些股份目前正在被冻结,海信科龙根据正在进行的一项有关这些股份实益拥有权的调查,向原讼法庭作出了这一申请。顾雏军曾担任海信科龙董事长。

  证监会在诉状中并未披露如何识别出上述16名股东为顾雏军的代持人。证监会表示,正在请求法院颁布临时命令以冻结这1.07亿股股份。若原讼法庭在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展开的法律程序中颁布赔偿令,这一冻结资产的临时命令将会有利于执行赔偿令,同时还要求委任管理人接管该批股份。

  截至2005年8月1日,其他公众股东共持有格林柯尔约14.76%的股份,但自从其2007年退市后,这些股东的投资已经变得毫无价值,证监会表示,有关股东至今无一能够将其投资变现。

  “香港没有美国那种集体诉讼制度,小股东可以以个人名义起诉,但这样诉讼的成本无法像集体诉讼那样分摊,持股不多的小股东发起诉讼可能得不偿失。”熟悉香港有关法律安排的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高诉讼成本可能阻碍了过去几年内小股东向格林柯尔提起诉讼和赔偿要求。

  根据海信科龙6月23日收盘价每股8.83港元计,顾雏军实际持有的股份价值约9.5亿港元。不过,证监会寻求冻结的金额则高达15.9亿港元,包括少数股东的估计损失及累计利息;顾雏军从其被指犯下的市场失当行为中所得的估计收益以及累计利息;原讼法庭或审裁处就有关法律及研讯程序而可能要求顾雏军支付的其他费用。

  财务数据全面造假

  作为此次诉讼理据的《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也是证监会曾用来对付洪亮国际和老虎亚洲的利器。根据第213条的规定,证监会有权寻求一系列内容宽泛的命令,包括制止命令、责令采取步骤恢复原状的命令、委托财产管理人以及宣告合约无效等。而此次对格林柯尔提起诉讼,则是证监会首次将第213条规定用在已退市公司身上。

  证监会认为,格林柯尔停牌前,顾雏军一直担任集团主席职务,知悉或理应知悉有关财务数据,但他授意、指使进行财务造假,让内地附属公司将虚假财务数据交给香港审计师,违反了《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7条的披露虚假资料以诱使交易条文。

  诉状中指出,格林柯尔通过旗下9个位于内地的子公司进行实体业务,包括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格林柯尔”)、北京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格林柯尔”)等。

  2000年至2004年期间,格林柯尔旗下子公司向香港审计师提供了虚假的银行存款、银行贷款、利润及应收账款等数据,以夸大公司净资产规模,误导了依据财务数据进行投资的众多投资者。

  在审裁处的研讯程序中,顾雏军以及另外八名格林柯尔前高层,包括张细汉、胡晓辉、刘从梦、徐万平、陈长备、樊家言、万红及其前公司秘书莫永佳,被指涉嫌于2001年至2005年期间发表的年报及业绩公告中,严重夸大格林柯尔的销售额、盈利、应收帐款和银行存款、夸大格林柯尔的资产净值以及严重少报其银行贷款。

  格林柯尔的多个内地子公司持有三个不同的银行存款账户,但提供给香港审计师的均非反映实际存款金额的账户资料。2000年至2003年间,深圳格林柯尔提供的银行存款金额(截至每年12月31日)分别夸大了1.67、1.1、2.56和3.32亿元,而这些数据均获得了农行深圳罗湖分行的确认;2000年至2004年间,海南格林柯尔提供的存款余额分别夸大了1.41、1.99、2.06、2.3和2.44亿元,均得到交行海南分行的确认。湖北格林柯尔、武汉格林柯尔和虚假存款数据均得到华厦银行武汉汉口分行的确认;北京格林柯尔和北京格林柯尔新型的虚假存款数据则分别获得农行北京市昌平分行和华夏银行北京紫竹桥分行的确认。

  银行贷款方面,2000年至2004年间,格林柯尔分别少计银行贷款9800万、1.52亿、2.4亿、1.84亿和2.79亿元。通过调整存贷款金额,在此期间内,格林柯尔的净资产规模分别虚增约4.87、6.53、9.82、10.62和9.04亿元,相当于格林柯尔在该些年度的总净资产值的43%至80%。此外,同期内的盈利、销售和应收账款等科目同样存在虚报。

  “每年由被告决定格林柯尔子公司账目中销售及银行存款的虚增额度,再通知张细汉去执行。”证监会指出,顾雏军还负责批准和执行子公司的大多数贷款和担保合约。

  这与多年前中国证监会对顾雏军内地公司的调查结果类似,中国证监会曾公布,2002年至2004年,科龙电器采取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少计坏账准备、少计诉讼赔偿金等手段编造虚假财务报告,导致其2002年至2004年分别虚增利润1.2、1.18和1.49亿元。2003年至2004年,科龙电器还通过虚构与珠海德发空调配件有限公司、珠海隆加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废料销售业务虚增年度报告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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