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大萤石矿“一女二嫁”
晏耀斌
一起全国最大萤石采矿权之争因法院的一纸公告变得异常复杂。
萤石矿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5月27日,这个仅仅探明部分储量市值高达25亿元的萤石矿采矿权证(证号C1525002009096120035919)被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媒体发布公告宣告作废。
根据有关规定,采矿证的申请、批准、注销和作废等行政许可行为属于国土部门的权限。“法院的公告就是错的,但即使错误,也得执行。”锡林郭勒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程若坤6月11日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无奈地表示。“如果不执行法院公告就抓人。”锡林郭勒国土资源局有关负责人私下叫屈。“况且,内蒙古高院的判决只是让争议双方办理采矿证转让手续,并没有要求作废。”
内蒙古自治区高院之前的终审判决显示,争议双方应按照合同办理矿权转让合同。“如果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双方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另行主张权利。”截至记者发稿时,锡林郭勒中院表示,这一问题正在研究。
“一女二嫁”纠纷
锡林郭勒中院的这份公告源自萤石矿“一女二嫁”纠纷。
资料显示,该萤石矿归属锡林郭勒盟李瑛萤石矿,采矿面积为12.2274平方公里,其中1平方公里的矿石储量市值高达25亿元人民币,为目前国内有采矿权的最大萤石矿。
根据《矿权转让合同》显示,李瑛萤石矿于2008年8月1日将采矿权转让给一位名叫于红岩的个人。
2011年,李瑛萤石矿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将该矿转让给河北一家公司,并同时成立了隆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兴矿业”)。
后者接收后即宣布取消与于某的转让合同。“之所以取消合同,主要是因为与于红岩签订的矿权转让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于红岩不符合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采矿权受让人的法定要求。”隆兴矿业副总经理武伟民介绍。
2012年双方诉至法院。内蒙古高院于2013年11月终审判决维持锡林郭勒中院的一审判决。判决认为,由于于红岩当时签订合同后没有办理矿权批准、登记手续,所以《矿权转让合同》成立但未生效。“隆兴矿业应该按照《矿权转让合同》继续履行办理矿权转让手续。如果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双方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另行主张权利。”
进入执行阶段后的2014年5月27日,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媒体发布公告宣告隆兴矿业作废。“法院的公告就是错的。”锡林郭勒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程若坤接受记者采访时无奈地表示。
“执行对象明显与法律判决不符合。判决只是让争议双方办理采矿证转让手续,并没有要求作废。”隆兴矿业的法律负责人安志远表示,“在和锡林郭勒中院执行局负责人的交流中,他们也承认公告错误。”
国土局叫停被威胁“抓人”
正是这样一个执行公告让锡林郭勒国土局左右为难。“法院的公告就是错的,但即使错误,也得执行。”锡林郭勒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程若坤无奈地表示。
根据有关规定,采矿证的申请、批准、注销和作废等行政许可行为属于国土部门的权限。“法院做出了错误的作废公告,国土局也无法执行这个决定,能变通做的只是暂时冻结采矿权证而不能作废。”程若坤说。
内蒙古高院判决显示,隆兴矿业应该按照《矿权转让合同》向于红岩继续履行办理矿权转让手续。如果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双方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另行主张权利。
锡林郭勒国土局、采矿权争议等三方遇到了司法执行越位的难题。“作废就意味着矿的归属为国家,如果要继续采矿,采矿权则需要重新公开面向公众招拍挂,则争议双方均无法继续采矿。”
按照程若坤的说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的矿权证变更手续无法办理,也就是说,赢了官司的于红岩根本拿不到矿权证,矿山所有权还归隆兴矿业所有。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内蒙古自治区出台的地方法规规定,个人不符合采矿权受让条件。这也是隆兴矿业向于红岩发出取消转让合同的依据。
6月11日,锡林郭勒国土资源局根据中院下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下发了317号文件要求双方前来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国土部门将双方无法办理变更手续的理由反馈给法院,即完成了法院的执行。”程若坤认为国土部门能做的就是这些。
这个决定是否能够获得中院的认可,锡林郭勒国土资源局心里没底。“中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说,如果不执行公告就抓人。”留给采矿权争议双方的则是,因为纠纷,当地安监局叫停了萤石矿的生产。“因为当地天气特殊,一年当中只有半年的生产时间。”隆兴矿业副总经理武伟民很无奈,不包括高管薪酬,仅矿上每个月的费用就超过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