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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专家:对5家镜片企业罚款1900万是小惩大诫

 【导读】国家发改委开出今年首张反垄断罚单,依视路、尼康、博士伦等五家眼镜商合计被罚款1900万元。 经济之声评论:反垄断剑指更多领域深得民心。

  央广网财经北京5月30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国家发改委昨天宣布,因为违反《反垄断法》,依视路、尼康、蔡司、豪雅等主要框架镜片生产企业,还有博士伦、强生、卫康等主要隐形眼镜片生产企业合计被依法罚款1900万元。

  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商务部研究院消费经济研究部副主任赵萍对此解读。

  经济之声:怎么看这些企业的垄断行为给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带来的损害?

  赵萍:首先,这些企业处于一个垄断的地位。有数据显示,目前国内大约有3亿人是需要视力校正的,眼镜的年销售额达到230亿元,这个市场规模的是相当大的。在这样的市场规模下,洋品牌市场占有率能达到35%到40%水平,它的市场占有率是比较高的,是处于这个垄断地位的。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仅有垄断地位是不会受到处罚的,最重要的就是处于垄断地位同时又实施了垄断的行为。

  从眼镜案例可以看到,目前在眼镜市场上,所涉及到这几个框架眼镜的生产企业或者隐性眼镜的生产企业,无论是正常的销售活动还是促销活动,背后都要受到框架镜片生产企业和隐性镜片生产企业价格的控制。在正常的销售活动当中,它规定了建议零售价,零售商必须按照建议零售价进行销售,所以它控制了正常的价格。另外,即便是有促销活动,也会要求实施统一的促销活动,最终促销的要维持眼镜的价格是成果统一的。所以,它对于零售商的销售镜架和镜片以及隐性眼镜的所有的价格行为,都实施了超重和。

  因此,从它们的地位以及行为这两个方面都构成了垄断,而在中国如果处于垄断地位是不处罚的,但是如果实施了垄断行为就要处罚,从这个情况来看它的确违反了反垄断法。

  经济之声:您界定了一下垄断的实施处罚的一个标准,由垄断地位再实施垄断行为。相对于以价格联盟为代表的“横向垄断”,老百姓对“纵向垄断”显得有些陌生。是不是这种垄断因为在上游, 如果对比上一次五粮液那种垄断方法,这两者有没有相似的地方,还有哪些区别吗?

  赵萍:还是比较相似的。无论是上次五粮液、茅台被处罚,还是此次眼镜企业被处罚,所销售的商品都属市场调节下的商品。按照反垄断法以及反价格垄断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规定,经营者都有依法享有自主定价的权利。但是经营者价格行为应遵守反垄断法和反价格垄断相关规定,而实际上这些行业被处罚都是因为违反了这些规定。对于消费者来说,他可能不知道在中间环节价格受到了品牌商或者生产商的控制,只能看到最终零售价是全国统一的,无论在哪里买,价格都是一样的。

  另外,很多消费者认为价格全国统一是市场非常规范的反映,无论在哪个渠道买价格都是一样的,在哪买都是不亏的,消费者这种心理实际上都是反垄断行为最终给消费者的一种心理暗示。实际在国外,如果消费者从不同渠道购买商品,应该是价格会有所区别的,不同的经营者的成本会有所不同,因此他们也根据自己市场竞争的需要,确定最终零售价,而在中国却出现了相反的情况。

  经济之声:那能不能理解为有垄断地位,如果大家再看到全国所有销售的价格是统一的,基本就涉嫌反垄断法。

  赵萍:对,基本上是这样,目前我们国内处于优势地位的或者处于垄断地位的品牌企业一般都规定了全国统一零售价,或者是近期提价。有的即便是打折也是全国统一的打折。在一个地方看到这个商品在打折,到另一个城市看到这个商品肯定也是实施同样的打折行为,这样消费者就可判断品牌商在操控最终的零售市场的价格行为。

  经济之声:也就是品牌商不能控制零售价格,只能控制它的批发价格,否则就会违反了反垄断法。那我们再想可能在生活中还有很多领域,比如我们看到我们的汽车“零整比”畸高,现行的汽车售后服务和零配件销售的模式早已在欧洲被明令禁止。另外,消费者对通讯企业的垄断行为不满已久,比如流量月度清零、收取漫游费用等等,反垄断今后是否会剑指更多领域?

  赵萍:这是肯定的,从我们国家来看,过去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们一直在促进经济发展,在培育大型的各类的行业的大型企业,因此市场集中度在不断提高,反垄断法指向的执法对象是越来越多。那些企业市场占有率比较高,如果实施了垄断行为就应该成为反垄断法的执法对象。无论是汽车行业,还是其他行业,比如一些奢侈品,它会定期涨价,这也是全国统一零售价;还有一些大的品牌也是这样,不是奢侈品即便是普通的消费者也存在这样的问题。

  因此,我们的执法对象现在是越来越多,但是由于国内反垄断法执法的时间并不是很长,所以看到仅仅是一些个案,比如像茅台酒、五粮液还“"洋奶粉”等等几个案例。

  经济之声:还有一个就是特点可能大家也会关注到,我们反垄断的惩罚的力度大家可能和国外相比也会有一些疑问,比如我们看到了欧盟,触犯反垄断法规的公司最高将被处以相当于违规年营业收入10%的罚款,近年来的多起反垄断罚单,数额最高的超过10亿欧元。美国实行惩罚性罚款,如果企业被认定违犯反垄断法,罚款金额将三倍于损害金额。一旦企业被裁定有垄断嫌疑,将可能面临监禁、赔偿、强制解散、拆分等多种惩罚,这么看起来,是不是我们开出的罚单威慑力还是不够大?

  赵萍:未来的惩罚力度可能会更大。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目前国内处于一个反垄断与培育大型企业的双重目标阶段,我们既要在这个市场上反垄断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由于国内经济发展阶段决定了我们在世界上有竞争里的大企业数量并不是很多。所以,我们还希望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高,能够有更多的大企业,有竞争力的企业脱颖而出。因此,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在发达国家处于垄断地位、市场集中度过高就会通过反垄断法要求他们进行分拆,来保证市场公平竞争,而我国反垄断法的执行在这些方面目前是暂时没有这方面的要求,只是对反垄断行为有执法的要求。

  因此,在我国,企业处于市场的垄断地位没关系,但是只要没有垄断行为就不会遭到处罚。因此,现在这个1%到2%的处罚还是处于小惩大诫,就是要求那些处于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不要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不要实施垄断的行为。而未来的市场逐渐规范、企业逐渐成长起来之后,我们国家可能就会与国际接轨,对于垄断行为会实施比较严厉的处罚。而且现在已经是小惩大诫的阶段,已经形成了示范,未来如果还是违反反垄断法,可能就不会罚的这么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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