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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拉利突然取消经销商授权 被指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 法拉利突然取消经销商授权

  3月14日,法拉利[微博]玛莎拉蒂中国向深圳市佳鸿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发送了一份解除授权协议律师函,要求解除后者法拉利经销服务的授权。

  “我们收到律师函时非常震惊。”深圳市佳鸿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佳鸿集团)高管马郡说,今年3月,法拉利玛莎拉蒂汽车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拉利玛莎拉蒂中国”)突然向佳鸿集团发律师函宣布提前终止经销和售后协议,并且对于取消授权没有任何理由和解释。这令已经投入巨额建店、配件、人员等费用的经销商集团顿感错愕。

  法拉利解约事件始末

  2011年12月,法拉利玛莎拉蒂中国与佳鸿集团签署意向书,授权后者经营法拉利和玛莎拉蒂双品牌业务。随后,该经销商集团旗下的郑州法拉利4S店与东莞法拉利4S点分别于2012年12月和2013年5月正式营业。

  对于突然被取消授权,佳鸿集团虽然倍感意外,但事后回想也并非毫无征兆。

  事情的起因是,今年2月,佳鸿集团高层被法拉利玛莎拉蒂中国高层召集开会,后者突然质问佳鸿集团旗下相关公司为何销售竞争对手的品牌。在双方最初签署的经销协议中,清晰列明了一些禁止销售竞争对手的条款。当时,佳鸿集团的高层明确否认此事。马郡称,“原来我们公司名下有一家公司经营迈凯伦,但这家公司已经在很多年前转让出去了,与我们毫无关系。”

  但是法拉利方面同样态度坚决,坚称如果佳鸿集团不承认此事,将终止经销协议。随后不久,佳鸿集团便收到了法拉利玛莎拉蒂中国发出的律师函。

  佳鸿集团认为,在建立合作之后这么短的时间就解除合同,是对被授权方的致命损害。“高额成本刚刚投入还没开始赚钱,就被取消了。之前的所有投入都打了水漂儿。”马郡称,在一些发达国家,厂家至少需要提前两年告知经销商取消授权,经销商可以在接下来两年中收回投入成本,不至于血本无归。

  不甘心就这么被迫吞下苦果,今年4月,佳鸿集团正式致函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列举了法拉利在授权协议中存在的“霸王条款”,投诉整车厂商与经销商之间不平等的游戏规则。

  “这起事件非常罕见”,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进口汽车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称,近年来随着经销商授权数量持续增多,退网事件时有发生,但大多是由于经销商自身业绩不佳而逐步退出。在2.2万家中国经销商中,被厂商取消授权的案例并不多见,即便有也是未能在约定开业的时间前完成建店并通过厂商验收,或者长期无法完成厂商制订的销售任务等,而在业绩不错的状况下被厂家取消授权的案例凤毛麟角。

  记者就佳鸿集团所说的情况向法拉利玛莎拉蒂中国求证,对方除确认取消该经销商集团的授权以外,对于其他细节和解除原因并不愿透露,仅表示涉及多方面原因,无法一一解释。

  “汽车品牌管理办法”确立厂家强势地位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自2005年颁布以来一直争议不断,整车企业即被赋予了太大的权力,经销商即使做得再大,始终难以摆脱从属地位,只能 对整车企业“言听计从”,更有人将经销商与整车企业的关系形容为“被绑架了”。之前曾多次传出将被修改,不过一直未能成功。今年以来,随着进口车反垄断调查持续发酵,被认为是助长“垄断行为”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终于到了不得不修订的时候。

  庞大汽贸副总经理李金勇称,有些厂商不仅商务政策严苛,还不断压榨着原本属于经销商的利润,如贴膜、装饰、信贷甚至建店用的瓷砖都要指定品牌和采购渠道,价格较市场上要贵上很多倍。

  “种种矛盾已经越来越激化,业内关于修改"办法"的呼声也愈来愈强烈”,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相关负责人说,特别是近期关于进口车反垄断一事,都需要相关部门有所动作,化解矛盾。

  在开业如此短的时间内突然解约,法拉利方面则称是依据协议办事。在双方最初签署的授权协议中,明确列有这样的条款:“本协议可无需理由由任何一方提 前18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而终止,并应在该通知发出之日后的第180天终止。”“经销商承认并同意,在协议终止或到期时,法拉利玛莎拉蒂中国不向经销商支 付任何性质的补偿。”

  事实上,这样的合同文本在中国汽车流通领域中绝非个案。2005年《汽车品牌授权销售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确立了整车厂商对经销商授权销售的模式,赋予了整车厂在流通领域的强势地位。

  佳鸿集团提出两点诉求

  “法拉利中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迫使经销商与其签署了一系列显失公平的协议。”高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晓旭律师称,如“如果本协议因经销商违约而终 止,经销商应向法拉利玛莎拉蒂中国赔偿损失。为免生疑问(除8.4项规定之外),双方承认并同意,经销商无权因本协议终止(不论何种名目)而要求任何赔 偿、补偿或损害赔偿或任何其他罚款。”

  王晓旭说,法拉利玛莎拉蒂中国作为法拉利、玛莎拉蒂两个汽车品牌在中国的总经销商,不考虑分销商的利益单方制定经销商授权协议条款,主导双方合作谈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

  佳鸿集团提出两点诉求,“对法拉利玛莎拉蒂中国滥用自身市场支配地位,涉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经销商利益,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予以纠正;责成法拉利中国赔偿我公司前期投资成本及预期。”

  在佳鸿集团出示的“法拉利品牌投入明细”表中看到,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总额(含装修费)、经营费用、库存、人员遣散费、经营以来的亏损、预计未来几年盈利或亏损几项,共计约1.49亿人民币,其中,东莞公司为8300万余元,郑州公司为6600万余元。

  而法拉利方面则认为,法拉利中国开展的所有业务,包括经销商合作与管理,完全符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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